2008年3月1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 谁应当负责?
   仲先生问:
    我爱人到商店买了一个热水瓶,回到家后,认真阅读了使用说明书,然后按照说明书上讲的方法灌水使用。当他把开水倒满以后,热水瓶突然发生爆炸。由于爆炸很突然,而且又是在他意料之外,尽管他尽力躲闪,可还是躲闪不及,他的手和脚均被开水烫伤,花去医疗费数千元。事后,我们找到出售热水瓶的商店,要求其赔偿,但商店营业员说热水瓶爆炸是质量问题,不是商店造成的,商店不负责赔偿损失,让我们去找生产厂家。我们认为,既然从商店买了东西,商店就应该负责。请问:商店是否应对我爱人负赔偿责任?
    本报释疑:商店应负赔偿责任。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,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、他人财产损害的,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,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,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。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,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,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。根据上述规定,商店应对其销售的产品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。